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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3.018

国际水下文化遗产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
从法律定性上看,水下文化遗产不是无主物,也不是"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而是沉没物,原则上归其沉没时的物主所有.当然,对按照一定的程序不能辨明物主的水下文化遗产,除文物和公共财产外,自其沉没时视为无主,适用先占制度.<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已经作了公平合理的规定,我国有必要参加该公约.在相关的国际打捞案件中,我国完全可以根据国际法坚决地主张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水下文化遗产、无主物、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沉没物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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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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