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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1.013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

引用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是以实现政府经济社会职能为目的和内容、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在目的、功能、手段、主体、意思表示、适用范围、法律适用上都有其特征,并在我国己有形态多样的实践,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归类分析.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它是市场弥补政府缺陷的主要形式,是市场与政府共生的典型状态,是经济民主的重要表现.为了协调该行为中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政府公共性与自利性、政府主体利益目标与参与主体利益目标等诸多冲突,需要由多个法律部门对该行为作综合调整,并就其适用范围、主体、审查、合同、标准化、价格、竞争、税收、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制度要素作出立法设计.

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政府缺陷、综合法律调整、制度要素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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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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