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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4.01.010

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

引用
水权系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水权具有权能的可分离性和外部性,因而水权具有流转的可能,在我国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从东阳--义乌"水权转让"的实践来看,虽具有积极作用,但其实质是水商品的买卖,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的水权交易.本文指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首先应当尽快清除立法上的障碍,明确水资源的物权性(用益物权或者准用益物权),修改、完善相应的配套法规,允许取水许可证交易.做好建立水市场的基础工作,建立、完善水权流转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水权、准用益物权、水权转让、水市场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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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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