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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2.06.007

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

引用
动物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对动物的保护是否必须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使其人格化、主体化的方式方能实现?笔者通过对<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国内外学说的考证,以及对动物主体化观点的剖析,认为动物不可能成为人类道德和法律的主体,动物在法律上仍是特殊的物,动物保护立法是动物商品价值与非商品价值、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冲突的产物,对动物的区别对待,实质上体现的仍是不同动物对人类的不同利益.

动物、法律地位、利益冲突、法律保护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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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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