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1707.2002.06.006

论生态法律关系

引用
人类进入生态文明阶段,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均不能完全适应生态时代的社会要求,生态法应运而生,开始全面取代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或环境资源法.生态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生态性、特殊性等特点,其构成要素包括生态法律关系的主体、生态法律关系的内容、生态法律关系的客体.

生态法、生态法律关系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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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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