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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2.05.018

论国有资产信托及法律调整

引用
@@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大致经历了放权让利、以承包租赁为主要形式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三个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或公司化改造,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权.但是,明晰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国家的股东地位就能解决国有企业谁当经营者、政企分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问题吗?回答是否定的:1其一,这个思路不能保证有才能的人当选为经营者.因为有权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政府官员不承担选择不当的后果,因而他们不可能有真正的积极性把最有经营才能的人放在经营者岗位.其二,这个思路不能真正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政企不分的实质是代表所有者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并不承担资产风险,因此,他们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样对经营者实施最适度的干预.这导致国有企业中股东、董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权力界定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其三,这个思路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作为股东国家拿到的是剩余收人,但是国家没有能力也没有积极性弄清、监督企业剩余是多少.

资产信托、企业经营者、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改革、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政企分开、政府官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公司法人财产权、思路、国家、股东地位、公司化改造、政企不分、选择不当、企业剩余、企业法人、经营才能、极性

F8(财政、金融)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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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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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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