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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1.06.002

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教授

引用
在处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方面,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是政治哲学上的两个极端,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则是法律哲学上的两个极端,其社会实践后果都不理想.中国的法学应当改变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义务本位)的两极化思维定势,为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确立一个平正、中庸的中心.本文主张,法治之法、社会主义之法应当以法权为中心,寻求法权的最大化.法权中心的社会内容是整体利益中心,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而其财产内容则是财产(财富)总量中心,谋求财产总量最大化、经济效率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法权中心符合宪法的精神,反映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适应中国的基本情况和人群的需要,学理上也有坚实的基础.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应该进一步打破"法以权利为本位"这一片面的理论信条,按实事求是精神重新探寻和确认法治之法、社会主义法的重心所在.提出和证明法权中心的猜想,是本文作者在这方面所做的一个尝试.

权利-权力平衡、法权中心、法权最大化、法的本位

D92(中国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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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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