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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707.2001.04.009

论商法

引用
本文按照历史和逻辑的统一,对诸多涵义和意义迥异的"商"法概念做了澄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商"与工以至农、金融、教科文卫间的行业壁垒消失,法对于泛商化社会条件的反应就是民商合一,同时由国家保障公共产品供应、维护经济协调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所决定,"商"还冲出民或私的领域,成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文章指出,由于英美法向来不拘公私、民商之分,有包容行政、"民、行(政)"不分的真正的"大民事",所以其"经济法"实在很发达,没有"经济法"而不需要经济法,Business law也不是什么商法.大陆法系的商法则已在公、私冲突和交融之中寿终正寝,需要由"经济法"来协调和融合公与私,以免公、私理念和制度在对立冲突中两败俱伤.因此,商法并非实际的法部门和法现象,但不妨在一般私法或不严格的意义上使用"民商法"或"商法"的提法.

商法、商人法、民(商)法、民商合一、民商分立、经济法

D9(法律)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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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

1003-1707

11-1030/D

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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