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8.08.206
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实施可行性探析
《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颁布以来,一直施行依照"被告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的管辖制度,随着司法实践的推进,原有的地域管辖制度无法应对日益复杂的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与审理难题.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即是基于对司法现实难题的考虑,旨在打破旧有的地域管辖秩序,在一定层面上将司法资源从地域行政权的控制中独立出来,进而实现司法审判的中立.本文主要从司法改革背景、司法审判独立以及对解决行政诉讼难题是否具有实质效果层面,对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展开探讨.
司法改革、地域管辖、司法独立
D925.3;D616;F832.43
2018-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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