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8.08.118
浅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律适用
嫌疑人系西安市长安区人,于2016年年底涉嫌盗窃置于长安区某高速路路段的道路交通指示牌.嫌疑人在盗窃既遂后,以出卖金属制品的方式将赃物出让,被警方抓获后以盗窃罪被起诉.该案在被送至长安区检察院后引起了一些争议,一些干警认为,该案的嫌疑人的行为应系一行为触犯两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即该嫌疑人应以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从一重罪处罚.这引发了我一系列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相关法律适用的思考,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如何?在《刑法》第117条中所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如何认定?在本案中嫌疑人是否够成此罪?笔者将结合此案对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论述.
破坏交通设施罪、法律适用
D924.35;F592.6;H315.9
2018-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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