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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837.2018.04.157

关于完善我国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建议

引用
在提出建议之前,笔者就完善我国儿童性侵害犯罪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首先就是性侵男性不能定义为强奸罪,女性性侵十四周岁以下的男童居然认定为猥亵儿童性侵害犯罪,性侵十四周岁以上的男童更不能定罪.不满16岁的周某家住河北省某县某村镇, 2007年11月24日,周某与三个少妇共同吃饭席间,三名少妇趁周某去洗手间期间,将事先准备好的春药放在周某的啤酒杯里,周某喝了酒后在毫无力气的状态下被三个少妇强奸,由于药量过多,周某出现昏迷被送到医院,在周某被抢救期间,周某的父母得知消息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公安机关对三个少妇进行询问,三少妇供认不讳.但公安机关却没有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在本案中,周某的家长尽管非常气愤,但也无可奈何,只好同意私下调解.

性侵害犯罪、儿童性侵害、我国儿童

D924.34;R179;C913.5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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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7/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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