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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837.2018.04.085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抵押问题研究——以售后回租中出卖人抵押租赁物为例

引用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租赁物以动产设备为主的综合性交易.因为动产交易本身以及动产的物权公式以占有和交付为手段具有简便性,同时融资租赁物的所有人与占有、使用人相分离,导致融资租赁物上更易发生权利瑕疵与冲突的问题.本文拟从售后回租中出卖人在租赁物上设立抵押的情形及权利冲突出发,对该情形下产生的转让抵押物行为的可能性、法律效力、相关合同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结合现今法律环境,提出解决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抵押问题的途径,为处理融资租赁纠纷,促进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出卖人、抵押

D923.6;F8;F275

2018-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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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837

36-1207/D

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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