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7.19.018
搬运货物被砸伤应该谁担责
2015年4月12日,原告沈某在南昌市九龙湖花园某楼盘处,受被告任某的委托,负责搬运被告赵某托运、被告任某负责承运的水泥.原告在搬运过程中,车上的水泥突然从车上垮下来,把原告砸倒在高约1.5米的水平地面上.事后,原告被送入南昌市洪都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右尺骨近端骨折,出院后仍需手术切口换药治疗.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为9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失有权获得赔偿.但二被告相互推诿,未进行任何赔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沈某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赵某、任某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5848.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17-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