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7.08.14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不特定对象"标准探析
刑法典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罪名,旨在打击破坏国家经济管理、危害国计民生的行为,以此维护国家经济管理制度.故吸存对象构成"公众"与否成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笔者以为,目前对该标准的认定仍有可探讨之余地.本文通过简述我国现行规定,参考美国私募发行交易不特定对象标准的基础上,从学理角度探讨相关完善建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获许投资者
D924.33;F832.51;F279.243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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