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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837.2017.08.063

论审前程序的刑事和解

引用
我国刑事诉讼面临犯罪率居高不下,破案率持续不升的局面,这促使司法界寻求新的司法途径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诉讼制度.刑事和解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机制中的新兴制度被引进到我国,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目前仍然没有系统化,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各自主管的刑事阶段,如果发现了能够适用刑事和解的情况,就可以组织案件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协商,只要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组织和解机关对此协议予以认可,和解程序就宣告结束,刑事案件就可以顺利结案.

审前程序、刑事和解

D925.1;D631;TP311.52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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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837

36-1207/D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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