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7.08.038
论我国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构建
有限责任公司巨额盈余而恶意不分配股利的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对受损害的中小股东权利救济不足.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股东出资目的的实现、维护公司正义,我国宜建立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可以考虑将董事、控股股东和公司作为强制股利分配之诉的共同被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下,有关被告公司经营、财务等具体状况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向公司转移;此外,法院虽不直接规定股利分配的具体数额,但可以在判决中规定股利分配的最高、最低限额,从而对股利的合理分配形成一定引导.
股利分配请求权、强制分配股利、有限公司
D922.291.91;F276.6;F832.51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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