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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9837.2017.08.033

论无过错违约责任

引用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等同中文"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中国民法学者和民事法律独创的概念,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合同法》则直称之为"违约责任".按照通常的看法,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民事责任的归责,人们一般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相对较多,而对违约责任则相对不足.随着《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人们的目光愈来愈多地关注违约责任的归责问题.在我国传统的合同立法中,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为过错责任原则,例外规定数种无过错责任的情形①.《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②.人们对过错责任原则下的违约责任了解较多,而对无过错违约责任了解相对不足,因而本文试就《合同法》中严格责任下的无过错违约责任进行探讨.

违约责任、归责事由

D923.6;G80-05;F239.0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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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9837

36-1207/D

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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