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7.05.017
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李某记(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891.05元.原告不服,认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所依据的2013版《员工手册》系依据民主程序制定的,并履行了公示和书面告知被告的程序,因被告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恶意向原告ACE系统上传虚假材料,严重违反该《员工手册》,原告依法可以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原告已按规定书面告知了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故不应向被告支付任何赔偿金.为此,原告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891.0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解除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符合法
D922.591;F324.1;F842.61
2017-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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