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6.23.020
透支购买小车之后
2013年8月24日,胡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申请办理江西省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双方签订《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如约为胡某办理了贷记卡.同年9月11日,胡某使用该卡在江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透支330000元用于购买沃尔沃小轿车,分期付款期数为36期,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胡某和程某系夫妻关系.程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胡某透支后,未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11月7日,胡某尚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本金137119.14元、利息2056.77元、滞纳金6656.48元,共计145832.39元.该款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提前收回分期资金;2.被告(胡某和程某)归还原告本金137119.14元、利息2056.77元、滞纳金6656.48元,共计145832.39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7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按合同计算);3.被告胡某购买的沃尔沃小轿车折价或拍卖获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所欠原告的债务;4.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7-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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