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37.2016.23.016
劳动者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应聘构成欺诈
[案情]李永明(化名)于2012年应聘进入某化学工业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工作.根据招聘要求,李永明入职时向公司提交了其毕业于某工业学院材料工程系的学历证明,并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李永明签署《任职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作为化工公司之员工,特作如下承诺:本人以往提供给公司的个人材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被解除合同."化工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任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况的,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2)以欺骗手段虚报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2014年7月,化工公司获悉李永明求职时提供的学历系虚假证书,故与李永明解除劳动关系.
毕业证书、劳动者
D922.5;G648.2;F246
2017-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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