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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认定

引用
【案情】2011年03月10日,万某达公司任命包工头刘某为其承建的煤矿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计划、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干某与刘某口头协商约定干某在该项目中担任技术负责人并做资料。在上述工程结算资料上万某达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为干某。2015年11月23日,干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万某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万某达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以干某与万某达公司系承揽关系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干某的诉讼请求。干某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以工程结算资料上万某达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干某,干某在涉案工程中做资料为由,认定干某与万某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F246;D922.5;D412.6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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