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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实行功能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以信托性质产品的梳理为视角

引用
我国金融领域目前所实行的仍为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原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实质上混营的金融市场,信托业所面临的这一问题更为严重。相比于信托产品,信托性质产品只是在名义上不是由信托机构推出,但是其实质上还是以信托原理为架构,而我国的证券、银行、基金、保险市场都有此类产品的存在,因而对信托业实行功能型监管已是大势所趋。

信托业、信托性质、产品功能型监管

F832.5;D922.28;F203

研究生创新项目2015-4-060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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