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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适用中的界定

引用
“一个城市在适用另一个城市的法则时,前者对后者‘令人厌恶的法则’,如那些不利于当事人的禁止性法规,应不予适用”——意大利。巴托鲁斯。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由此萌芽,它随着国际私法诸规则、制度一同产生、发展,从而成为了今天一个成熟的、弹性十足的国际私法制度。公共保留制度是一国在建立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时,对适用外国法或者进行司法协助的承诺所作出的总体性保留,从理论上,他可以在任何问题上,针对任何外国法或外国司法协助请求进行这种保留。当然,这不能被理解为一国可以不顾后果地、随意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至少,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是任何国家都不能践踏的。如何为正当、合理地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建立标准,始终是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强制性规定

D9;K248;G712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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