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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虚假公证追责机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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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的对虚假公证的追责机制,是保护公证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保持公证良好公信力的必要措施。我国《公证法》对虚假公证的追责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基本上建立了一套涵盖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的比较完整的对虚假公证行为的追责机制。但是,这一追责机制存在行政追责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刑事追责上对“情节严重”没有进行科学界定,在民事追责方面则对赔偿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等问题,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包括行政追责上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科学界定刑事追责的“情节严重”要件,对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规定等。

虚假公证、追责机制、过错责任

D923;G913;K249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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