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游戏直播侵权案为视角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生态繁荣,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迅速发展并形成了完善生态。但由于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滞后,导致了各方利益冲突得不到妥善解决。网络游戏直播分为两种经营模式,一种是游戏主播、玩家自行录制上传的网络游戏直播视频,另一种是游戏平台直播节目,它们的侵权认定也各不相同。因此应当根据不同模式侵犯的不同权利,在著作权法中有所完善,以促进网络游戏行业的良性循环。
电子游戏、直播、侵权
D923.41;G250;TP311.131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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