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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飞行员与航空公司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合理性

引用
一、案例导入案例①:郑某某系由某航空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于2010年4月7日从航校毕业后进入某航空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必须服务期从2010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合同同时约定,郑某某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飞行员副驾驶的违约金为250万元。2012年10月8日,已获副驾驶资格的郑某某向某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某航空公司未予同意。2012年12月20日,某航空公司提出仲裁,不服仲裁裁决,以相同请求诉诸原审法院。

航空公司、飞行员、劳动合同、合理性、违约金

F562.6;D922.52;F272.92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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