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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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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从而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的强制审查权。但由于此项权力的设置属于探索阶段,存在权力分配及认识争论,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施。本文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对羁押必要性的背景和依据、建构、细化等进行有益探讨,以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正确贯彻和落实。

侦查监督部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D926.34;D630.1;F406.3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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