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问题
无证房买卖,一般指出卖人将自建或以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取的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转让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此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者居多,法律依据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理由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条规定为强制性规范,无证房买卖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亦属无效。
所有权、房屋买卖
D923.6;F271;F321.1
2016-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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