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一、问题的提出<br> (一)案情简介<br> 1.异议人夏某婚前存款执行异议案<br> 陈某因经营所需,于2012年2月28日向李某借款8万元,届期未能偿还。2012年11月27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及其妻子夏某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后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但在判决的履行期届满后,被告陈某和夏某并未履行。后原告陈某于2013年9月1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扣划夏某存款41403.39元。夏某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银行的存款记录。法院审理查明了部分存款确是婚前财产,系其个人财产。但在个人财产是否应当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上产生了争议。
夫妻共同债务
D923.9;D923.3;C923.9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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