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风险及完善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该制度在使用条件、内容及法律后果方面与其他五种现行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有较大的差别,在实践中因其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完善,存在被侦查机关滥用而沦为“变相羁押”的风险,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了切实发挥该制度的立法目的,本文对该制度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对其进行公正化完善和改造的建议。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权利保障
D925.2;G210;F840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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