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罗某于2010年5月1日入职南昌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职务为保安员,工资2000元/月,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南昌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经常指派罗某在其单位北场地(科目二考场)或留在原岗位加班工作。罗某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己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明显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公司应当对超出的工作时间支付加班费用。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罗某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南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罗某的诉求。为此,罗某依法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2010年5月1日到2014年7月超时加班工资104228元;2.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休息、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298元;3.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年休假(20天)加班费57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合法权益、劳动者
D922.5;F246;D630.1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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