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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依法应担责

引用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陆续借给被告龚某某合计人民币1596000元.由于被告龚某某未按期还款,原告曾多次向其催讨,被告龚某某曾两次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被告江西省某公司作为担保方亦在还款承诺书上加盖公章.因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96000元;2.二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四倍承担借款利息,自2013年1月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债务人、还款担保、担保人

D922.291.92;F8;F272.91

201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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