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745.2021.06.013

我国袭警罪问题研究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做了修改,增设了袭警罪.该罪作为妨害公务罪的特殊条款,从法益侵害角度看,其所侵犯的法益应具有对职务行为的妨害和对警察身份的侵害,双重法益侵害性.袭警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要严格区分暴力的程度与后果,即以对警察的袭击只要可能对依法执行的职务造成妨害即可.对于"正在执行职务"的判断,既要考虑对核心执法行为的保护,也考虑前后关联行为的合理保护,而"职务行为"的标准则应当按照相对客观的行为时标准来认定.在"人民警察"身份的判断上,从立法精神上看,应当按照其"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特征来认定.对袭警罪的主观判断,也要从双重明知的角度来理解,且间接故意也应当构成本罪.最后旧司法解释与新罪名之间,还应该严格按照从旧兼从轻的规定来区分看待.

袭警罪、袭警行为、人民警察、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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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114(世界各国法律(总论))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ZDA166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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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745

44-10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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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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