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745.2021.06.005
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再研究
电子游戏直播行业是近年来最热门的文化产业之一,对于电子游戏直播画面本身的可版权性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关于其是否构成新作品的判断标准问题却存在着讨论空间.在分析电子游戏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时,应当将其分为游戏赛事直播和个人游戏直播两种不同的模式进行讨论.在游戏赛事直播模式方面,只有赛事直播画面才能构成新的作品;在个人游戏直播模式方面,当玩家存在具体创作行为或是游戏存在个性表达空间时,该画面便构成新的作品.由于新作品是在原有的游戏运行画面上添附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可以作为改编作品予以保护.
电子游戏直播画面、作品性质、类型化分析、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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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统筹项目
2022-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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