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745.2018.03.007
基于人工智能视域下的法律主体研究
人作为法律主体其自然权利是自我发现的,智能机器人的权利很可能是与人类不同的演进路径.智能机器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给我们带来了诸如法律与伦理的边界、智能机器人的权利、法律关系的交叠等一系列问题.回应这些问题必须回到法律主体理论设立的初衷,厘清其理论发展历史进程,深入分析智能机器人出现以后对构成法律主体要素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带来的冲击.在此基础上,有限度地变动源自对现实生活中的人进行抽象的法律主体理论.法律主体理论的构造,必须回到人的本质以多个面向理解人本身,跳出法律主体的类型化思维,用全方位的方法论思考人与智能机器人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
人工智能、智能机器人、法律主体理论
35
DF0(法的理论(法学))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