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3745.2018.03.002
执行和解的合同效力探析 ——以执行和解的强制执行力为视角
执行和解的效力直接决定执行和解的运行,民事诉讼法未对执行和解效力进行界分,应否赋予执行和解以强制执行力学界未有定论.通过对执行和解性质的界分,执行和解性质为不可诉的私法行为,执行和解的效力应当具有不可诉的合同效力,故其不应具有强制执行力,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修改.
执行和解、强制执行力、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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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中国法律)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审判团队模式实证研究"CLS2016Y05;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研究课题"审判组合模式研究"JCSF2017-02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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