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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745.2017.05.011

论执行程序中的抵销权行使 ——兼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

引用
执行程序中,可否抵销有三种学说.从程序保障实体角度分析,应采用"限制说".《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设置了不当的限制性条件.此种不当混淆法定抵销和意定抵销,侵害债权平等主义的落实.以程序安定为原则,执行抵销应坚持在执行异议之中提出.在执行法官审查抵销权行使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债务人针对驳回裁定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债权人针对允许裁定亦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开始前的债权、执行异议前置、债务人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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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8(法学各部门)

重庆市法学会2016年一般项目"人民陪审员制度中法律审与事实审分离机制研究"CFH2016B12;西南政法大学2016年研究生科研项目"论执行程序中的法定抵销"2016XZXS-031

2017-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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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

1009-3745

44-10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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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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