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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745.2010.04.016

善待能动司法——从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角度

引用
能动司法与司法能动具有本质的差别,能动司法更加侧重司法的艺术性和对当下社会司法需求的回应.几千年的人治文化及中国现代都市与较落后的农村社会构成的二元社会,造成的公民整体法律意识提高的速度异常缓慢的现状以及不够完善的法律体系,迫切需要法院在解决纠纷方面付出极大的作为,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坐堂审案.这为能动司法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发展的空间,并使能动司法具有一定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意义.能动司法应以司法公正为核心,以法律规制为原则,以适度有序为方法论,以利益衡量为正当选择,以审判方法和审判作风为重点.同时法院当前的能动司法适宜以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为主要区域,并围绕司法审判这一中心工作展开.能动司法的实践涵盖刑事、民商、行政三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并随国家和当地政策大局的变化而丰富其内涵.

能动司法、经纬限定、实践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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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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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

1009-3745

44-10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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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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