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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745.2010.04.004

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引用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婚内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一是认为我国不认可婚内侵权行为需民事责任承担,理由是"法不入家门",且执行存在困难;二是认为婚内侵权行为理应如其他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要求侵权的配偶承担民事责任.在第二种意见占据主流后,<婚姻法>及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就是顺理成章的事,而在执行环节制定可具操作性的措施是立法修改成功与否的关键.

婚内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夫妻财产共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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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2(中国法律)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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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

1009-3745

44-10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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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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