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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745.2008.04.012

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中不当抗辩行为的限制

引用
在物业管理纠纷发生时,物业管理企业经常以停水断电或拒绝提供其他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物业服务威胁业主,业主也动辄以拒绝缴纳或长期拖欠物业费对抗物业管理企业,这些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社区公共利益,属于滥用抗辩权的不当抗辩行为.应当从立法和司法角度对这些不当抗辩行为进行限制,在我国现有立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援用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不当抗辩行为进行限制.在限制不当抗辩行为时,应当允许当事人对无损他人利益的抗辩方式进行约定,也不能否定当事人行使正当的履行抗辩权.

不当抗辩、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权利滥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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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2(诉讼法)

2008-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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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

1009-3745

44-10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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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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