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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745.2008.03.018

股东直索责任的传承与创新

引用
对于股东直索责任制度不同称谓的语意进行考察不仅是出于法学理论的严密性的要求,更是因为不同的名称显示出了不同国家对于该法律制度本质的认识.德国公司法上的"直索责任"用语是科学的制度称谓.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不同的两项制度,公司人格之获得与股东有限责任之取得在逻辑上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分野,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实质上指的是股东有限责任无效之宣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并没有其法理基础.难以构成与股东直索责任相应的公司法律上的新型制度形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需要依照直索责任原理做出相应的修正,单罚制实质上适用的即是股东直索责任的原理,而双罚制则是传统法人犯罪的观点.

股东直索责任、法人人格、有限责任、逆向否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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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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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

1009-3745

44-100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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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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