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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745.2008.03.013

清代共同犯罪制度辨析

引用
<大清律例>"共犯罪分首从"条是清代处理共同犯罪的总则性律条,它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两点:一是"共犯罪分首从",二是"以造意者为首".这种将共同犯罪人区分为首犯与从犯的分类方法,既不同于西方法律的"正犯与共犯"之分,也不同于当代中国法律的"主犯与从犯"之分.清代的共同犯罪制度体现了乡土中国独特的法律追求.应当引起当代法学界的重视.

清代、共同犯罪、首犯、造意者、乡土社会

25

DF09(法的理论(法学))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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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

1009-3745

44-1007/D

25

20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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