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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69/j.issn.1672-0598.2016.03.008

矿业用地用途管制中政府与市场分工

引用
认为符合用途管制是集体土地入市的前提与市场起决定作用,就必须要素自由入市之间争议激烈,导致多数矿业用地的用途管制不严。“前提论”与“自由论”的争议,在于管制对象与区域的非同一性。根据物权状态二元结构以及市场二元结构法,明晰用途管制的对象与范围:土地利用与产业市场。政府守在产业市场入口处审查土地利用的资格,未取得“门票”者禁止投入矿业开发。政府管制土地利用权利束中的土地发展权是守卫者和仲裁人而绝非参与主体,政府管制在于弥补市场不足而非取代市场功能。

矿业用地、用途管制、土地发展权、土地利用、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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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16.1(世界工业经济)

2016-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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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672-058X

50-115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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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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