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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057.2012.03.026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若干问题探析

引用
情事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得到确认,但我国没有将其写进新《合同法》。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是:须发生情事变更的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终止前;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不会导致法官权利滥用,且随着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需要,未来的立法应确立该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司法实践、必要性

D915.2(法学各部门)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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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1672-6057

53-1190/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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