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356.2020.01.004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定罪中运用被告人品格证据之思考——以U.S.v.LeMay案为例的分析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确立了被告人品格证据不得作为定罪根据的原则,同时第414条规定了性侵儿童案件中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定罪根据的例外.U.S.v.LeMay案的审理过程与裁判说理论证了《联邦证据规则》第414条的合宪性并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呈现了如何在个案中权衡品格证据的证明价值与被告人所享有的公平审判权,分析了如何认定先前行为与被指控行为的关联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办理猥亵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往往面临证据短缺的困境,可借鉴美国规定与判例,确立被告人先前类似行为在定罪中的可采性,明确引入品格证据的一系列条件,并设立相应的程序保障.
性侵未成年人、猥亵、品格证据、关联性
D921;TP391.9;G212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GJ2019B18
2020-05-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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