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4.01.022
基于熵的环境法调整对象刍议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但环境法究竟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大争议.学者们出于侧重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的环境观的不同,在环境法是否能够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基于熵的理论研究方法,兼采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系统论等科学研究成果认为,环境法调整的是人类影响自然环境的稳定状态的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自身运动之间的协调关系,简而言之,即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调整对象、熵、耗散结构
D922.68(中国法律)
吉林大学社科横向项目"公共信托原则与环境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141
2014-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5-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