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8207.2014.01.019

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行政法规制

引用
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本质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后国家承担的保障责任,即保障私人部门能够持续、稳定地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公用事业临时接管具有强制性、即时性和过渡性的特征,不具有终局处分的效果,其性质与行政即时强制相似,但不可完全等同.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立法存在法律位阶低,条文简单、粗疏且分散,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从而导致实践中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纠纷频仍.完善公用事业临时接管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尽早制定统一的《公用事业法》,以明确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实体和程序制度.

公用事业、临时接管、公共利益

D922.1(中国法律)

2014-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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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1007-8207

22-1235/D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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