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0.12.033
论行业协会的产品责任及其风险控制——美国的司法经验对解决我国问题的启示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美国的判例表明,行业协会一旦误导消费者、与协会成员共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极有可能被判决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我国的行业协会不要随意对消费者或行业内雇员作出义务承诺,不要以规则制定者和成员单位监管者的姿态出现,不要随意发布未被研究成果证明的产品质量声明.只有这样,行业协会才会避免成为产品侵权诉讼的被告.
行业协会、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法律风险
D922.294(中国法律)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之成果,项目B102
201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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