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10.12.028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表达——对民族自治立法机关主体功能定位的思考
习惯法伴随着民族的发展长期存在,在现代社会,少数民族习惯法也以其自身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中国社会法治化道路需要国家法同习惯法进行对话和对接.民族自治立法机关要真正成为对话的通道和对接的平台,正确定位自身主体功能,加强对国家法进行"习惯解读"和对习惯法进行"国家法式梳理",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表达,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应有之贡献.
少数民族习惯法、国家法、立法权
D922.1(中国法律)
2011-03-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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