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207.2007.04.018
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环境污染通常以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为特征.它不但会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等造成损害,还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有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尺度的混乱,受害人的权益难于得到有效的维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和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从而有效地防止环境侵权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最高限额赔偿
D922.6(中国法律)
2007-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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